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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发布日期:2025-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审计监督效能,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及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项目组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纠正、追责、制度完善等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委领导。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重大整改事项需经集体审议。

(二)分级负责。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直接责任人。

(三)闭环管理。通过“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实现整改全流程跟踪。

第四条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学校治理体系,作为完善制度、优化决策、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部门)为整改责任主体,需将整改纳入单位(部门)议事决策,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时落实;离任领导干部需配合原单位(部门)整改工作。

第六条职能部门协同:

(一)审计处:负责整改督办、后续审计及销号管理,定期向校党委报告整改工作进展;

(二)纪委综合室:负责核查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党委组织部:将整改结果与干部考核、任免挂钩;

(四)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依据审计结果优化预算分配及资产管理。

第三章 整改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交的整改材料有:整改报告、整改清单、整改佐证材料、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后续计划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整改时限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 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需长期整改事项应提交分阶段整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间节点。

第九条 整改报告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逐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相关制度修订情况等。

第十条学校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动态清单管理。审计处按审计整改项目制定问题清单,列明问题类型、责任单位及整改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问题清单,制作整改清单,逐项反馈整改措施及进展。审计处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项核查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核验后逐项销号,未达标项退回重办。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分类处置机制:

(一)立行立改:对程序性问题,审计期间同步整改。

(二)专项督办:对重大整改事项,由审计处牵头协调,专项督办;

(三)历史遗留问题:集体审议决策。

第四章 督查与问责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处联合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成立督查组,每年不定期开展整改“回头看”。对屡审屡犯、虚假整改、超期未整改的单位(部门)重点督查。

第十三条追责问责: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提供虚假整改材料;

(二)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三)阻挠审计监督;

(四)因失职导致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整改结果运用:

(一)整改结果与绩效分配、中层干部年度述职考核、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分配直接挂钩;

(二)典型案例全校通报,优秀经验全校推广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