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省属高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规范施工过程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经费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审计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绿化、天然气、校园管网、安防技防、信息网络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规定如下:
(一)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三项审计工作均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
(二)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中小型工程项目”,只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财务处委托的基建财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小型项目,可汇总多个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也可就一个项目单独进行审计,采取何种方式,由审计处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条 审计经费的提取依据为《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文件中的有关标准乘以学校当年审计外包服务折扣率。审计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财务处负责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经费包干纳入基建财务代账年费,不再另行计费。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性质,按照上述比例计提,纳入项目总预算,并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审计依据和审计内容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规范的采购流程进行;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
(三)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四)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五)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六)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七)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八)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九)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十)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十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项目及内容等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变更增项是否经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十二)工程验收流程是否规范,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十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
第九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一)在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前,由工程建设项目负责部门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附件一),向校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申请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在项目实施前一周向审计处提出。全过程跟踪审计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次进行。
(三)工程结算审计的审计申请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向审计处提出。
(四)全部备审资料应在审计申请提交之后的10日内备齐移交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备审资料后的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并开展审计工作。
(五)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应在备审资料移交后两个月内完成。合同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或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固定资产入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处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项目送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审计报告”须经审计处审核通过,并由审计处移交工程项目送审部门。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式六份,施工单位一份、社会审计机构备案一份、工程项目负责部门两份、审计处备案存档两份。财务处收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才能办理工程结算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处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审计,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审计方法。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资料审查和跟审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资料收集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时,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或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或者报送不符合要求,审计处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均可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均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审计资料收集范围。
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及时向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立项资料;
(二)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四)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派工单、任务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五)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六)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七)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工程预、结算书;
(八)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九)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十)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一)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二)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掌握工程状况。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勘察核实。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时,应会同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基建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十八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应规范管理,“工程变更签证单”应统一样式,四方验收签字栏应规范填写,并加盖公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均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上述工程合同,如有变更增项,均应提供经工程项目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签证单”(附件二),且变更增项送审金额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10%(<10%)。为维护工程项目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须明确规定: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
申请部门(工程建设项目负责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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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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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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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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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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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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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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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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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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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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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程变更签证单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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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 月 日 |
编号: |
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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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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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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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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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主要内容: |
签证意见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审计单位 |
建设单位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工程项目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 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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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印发